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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转让的扶持政策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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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张某2007年3月1日购买一套住房,购买原价130万元,2009年1月7日在二手房市场销售,售得150万元。根据规定,不足2年,如该住房经认定是非普通住房,则按照其取得销售收入全额缴税,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83250元〔1500000×5.55%〕;如该住房是普通住房,则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税,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1100元〔(1500000-1300000)×5.55%〕。
  解析:
  1、原税负
  因张某将购买不满2年(从2007年3月到2009年1月不满2年)的住房对外转让,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为83250元〔1500000×5.55%〕。
  2、新的税收扶持政策
  如该住房经认定是普通住房,则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税,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1100元〔(1500000-1300000)×5.55%〕,比原税负减少72150元(83250-11100)。
  自2009年1月1日起,二手房住房交易执行新营业税政策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缴纳营业税;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普通住房的标准为: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且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此政策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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