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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销售的税务处理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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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波为我市某大型国有企业主管,1996年单位为其分配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48平方米。1999年,根据青岛市住房体制改革规定,该单位将该福利房出售给职工,其中张波的住房以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其本人,单位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为其开具了公房出售收款收据。该住房是张波家的唯一住房,后因张波住房所在的小区土地手续不齐等原因,房产证一直未办理,直至2008年1月才办理了房地产权证。2009年2月, 张波将其住房以150万元的价格售出。
解析:
1、 原税负
按照税法“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的规定,张波的住房虽然办证时间在2008年,但其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在1999年,因此应适用“孰先”原则确定其购房时间,并且超过5年(1999年到2008年1月)。则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张波出售其福利房,应在2009年2月缴纳下列税费:
(1) 营业税及附加:
张波将购买超过5年的住房对外转让,因该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为非普通住房,应就售房金额减去购房金额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金额为8.0475万元([150-5]×5.55%);
(2) 个人所得税
因张波的住房居住满5年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出售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 新的税收、财政扶持政策
张波的住房属于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根据《意见实施细则》第六条“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的规定,张波可于2009年2月售房后持售房发票、完税证明等有关法定凭证,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办理8.0475万元的税收免征手续。
例2. 个人住房转让税收
市民赵海2005年12月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崂山区一套高档公寓,2006年1月份缴清契税并办理了房产证。2008年12月,赵海以200万元的价格将该住宅转让给刘先生,双方于2008年12月27日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
解析:
1、 原税负
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赵海出售上述住房,应在房产过户前缴纳下列税费:
(1) 营业税及附加:
因赵海所售住房购买后不满5年(自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不满三年)对外售出,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金额为11.1万元(200×5.55%)。
(2) 个人所得税
因赵海购买上述住房后居住不满5年,因此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且赵海购买的是高档公寓房,则该住房的出售的个人所得税应按2%的征收率核定征收,税款金额为4万元(200×2%)。
合计税负15.1万元
2、 新的税收、财政扶持政策
按照新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的”精神,因赵海所售的住房购买已经超过2年又对外售出,可不负担营业税金及附加,则赵海可在销售上述住房后,持售房发票、完税证等法定凭证,及时向崂山地税分局申请11.1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的免缴手续。最终赵海售房合计税负4万元,与“新政”实施前相比减轻税负1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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