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务公开
税收法规
办税服务
税务专题
税收互动
办税公开
大企业直通车
子网站群
联系我们
内容检索:
用户名:
@
qdds.net
密码: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专题
>
发票管理
>
税控装置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2年01月14日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为规范税控收款机的使用管理,提高地方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税控收款机是指能正确反映纳税人收入情况,保证计税依据和有关数据的正确生成、安全传递及可靠存储,并能实现税收管理的电子收款机。
第二条 税控收款机的机型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求,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予以确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餐饮、娱乐业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为需要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应购置安装和使用税控收款机。购置安装费用由纳税人自行负担,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第四条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在取得税控收款机时,必须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处理并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指定专人使用、保管税控收款机。
第六条 税控收款机的培训使用由税控收款机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负责。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的宣传、服务工作,加强税控收款机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对纳税人的售后服务,保证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当税控收款机不能正常工作时,纳税人应于当日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通知维修单位申请维修,禁止自行拆卸、改动、破坏税控收款机。
第九条 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应作好税控收款机的售后服务工作。当纳税人使用的税控收款机出现故障时,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必须按售后服务承诺的要求完成维修工作,保障机器正常使用。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必须保证税控收款机内数据的完整,未经税务机关许可不得随意更改和销毁。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如发现故障属故意破坏的,必须及时报告纳税人的主管地税机关。
第十条 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如出现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达不到要求或经营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撤换。
第十一条 纳税人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禁止转借、转让、代开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必须如实将有关经营数据输入税控收款机,并为消费者开具由税控收款机打印的专用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十三条 纳税人遇到误开、错开专用发票或因税控收款机的故障而产生空白或不完整发票时,应将误开、错开专用发票同冲红发票一并保存好,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废票金额可冲减当月营业额。若作废发票丢失,则视同经营实现,不得冲减当月营业额。
第十四条 专用发票采用卷筒式发票,作为正式收付款凭证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专用发票的内容包括:经营单位名称、机器编号、防伪密码、客户名称、税号、发票字轨、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服务项目名称、合计金额大小写、收款人等,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其中,客户名称不能打印,应在发票其他内容全部打印完毕后手工填写。专用发票除客户名称栏外,其他内容手写无效。
第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控收款机的有关变更、注销及专用发票缴销手续。
第十七条 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出售、出租或转让税控收款机。
第十八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的;
(二)不如实录入经营数据的;
(三)拒开专用发票的;
(四)丢失专用发票及有关资料的;
(五)转借、转让、倒卖专用发票或不按税务机关规定使用专用发票的;
(六)私印、伪造专用发票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一月 十四 日
【
打印
】【
关闭
】
热点文章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媒体网站-----
新浪网
tom网
搜狐
网易
青岛信息港
青岛新闻网
中华网
雅虎中国
联想世界
华军软件园
-----国内税务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地税局
天津市地税局
河北省地税局
内蒙古地税局
辽宁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税局
上海市地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
浙江省地税局
安徽省地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
江西省地税局
山东省地税局
河南省地税局
湖南省地税局
广东省地税局
广西自治区地税局
海南省地税局
重庆市地税局
四川省地税局
云南省地税局
陕西省地税局
新疆自治区地税局
大连市地税局
宁波市地税局
厦门市地税局
深圳市地税局
长春税务学院
中国税务报
中国税务出版社
中国税务杂志社
中国税务信息网
-----市及市内直属部门网站-----
青岛政务网
市委宣传部
市委统战部
市政府台办
市委市直机关工委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市委老干部局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建委
市规划局
市市政公用局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市环保局
市交通委
市信息产业局
市农委
市水利局
市林业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安监局
市经贸委
市外经贸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体育局
市人口计生委
市审计局
市统计局
市旅游局
市政府国资委
市政府外办
市政府侨办
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口岸办
市人防办
青岛保税区
崂山风管委
市经合办
市物价局
市老龄办
市粮食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市委党校
市广电局
市委党史研究室
市档案局
市新闻出版局
市地震局
市史志办
市贸促会
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社科院
市总工会
团市委
市妇联
市文联
市科协
市侨联
市残联
市工商联
市红十字会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气象局
政府采购
市法院
市农机局
市畜牧局
市盐务局
打击走私办
市双拥办
组织部选调生
招商局
关工委
外商投资协会
诚信青岛
慈善总会
企业家在线
------省内税务网站------
济南市地税局
淄博市地税局
枣庄市地税局
东营市地税局
潍坊市地税局
烟台市地税局
威海市地税局
济宁市地税局
日照市地税局
莱芜市地税局
泰安市地税局
聊城市地税局
德州市地税局
临沂市地税局
荷泽市地税局
滨州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电话:0532-83878764 传真:0532-83883101 电子邮箱:12366@qdds.net 地址:东海西路18号
鲁ICP备05027930号 技术支持:北京航天四创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您是访问本站的第
位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