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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可否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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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明确指出: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还印发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文件规定的有关涉税鉴证业务的主体地位,规范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执业行为。《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也对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业务范围予以明确。
  我市注册税务师的业务由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该中心设在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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