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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定为特别监控管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如何进行管理?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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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由征收科向纳税人送达特别监控管理通知书(红色);

⑵由稽查管理科将其作为重点稽查对象;

⑶税务稽查部门检查认定其有偷税、抗税行为的纳税人,实施半年特别监控管理,对半年后经税务稽查部门复查纠正错误行为的纳税人,撤消特别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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