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由征收科向纳税人送达特别监控管理通知书(红色);⑵由稽查管理科将其作为重点稽查对象;⑶税务稽查部门检查认定其有偷税、抗税行为的纳税人,实施半年特别监控管理,对半年后经税务稽查部门复查纠正错误行为的纳税人,撤消特别监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