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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一讲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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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项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什么被撤销?
    基本案情:
  某企业某月份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其主管地税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每一逾期申报税种及附加罚款1000元的标准,对该纳税人处以3000元罚款,直接向纳税人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纳税人认为这一处罚过重,向上一级地税局提出异议。上一级地税局经过调查了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令其撤销该项税务行政处罚,对部分违法事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理分析:
  主管地税局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该主管地税局向纳税人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没有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二、对纳税人逾期申报教育费附加不能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是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教育费附加不是税收,而是地税机关征收的一种费,因此,对教育费附加不能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执法提示:
  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对有证据证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含本数),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含本数)罚款的,有权地税机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规定处理。地税机关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可以不使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而应按照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场交付纳税人。
  二、对有证据证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的,应按《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处理。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向纳税人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做好《陈述申辩笔录》。对公民罚款二千元以上(含本数)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一万元以上(含本数),还应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告知纳税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听证权利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必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三日前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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