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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实施发票管理改革工作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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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强化“信息管税”,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针对本市发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发票管理改革。本次发票改革将对发挥发票监控收入、防范和打击利用发票偷逃税款行为、堵塞征管漏洞起到重要作用。
1、什么是发票?
答:发票作为我国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是加强财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为什么要进行发票改革?
答: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税收管理和保障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在有效促进企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控制税源、堵塞征管漏洞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假"票泛滥,即为达到偷逃税款目的,部分纳税人买假用假、真票假开、购买或使用倒卖的真票;
(2)不能有效调动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造成监控纳税人应税收入方面存在漏洞;
(3)发票防伪措施不够完善,不能为识别真假发票提供便利的查询途径,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利用发票偷逃税款。
纳税人利用"假"票等手段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从微观上看,扰乱了税收秩序,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从宏观上看,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造成税负不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堵塞发票管理漏洞,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施发票改革。
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实施发票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答: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过对发票进行简并、完善发票的查询手段、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充分发挥发票管理的作用:
(1)控制税源、堵塞漏洞、强化税收征收管理;
(2)促使企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收支监督;
(3)保护合法经营,防范和打击利用发票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今年发票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今年发票管理改革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调整:
(1)简并发票种类:对原有发票进行票种整合,将我局统一印制的发票由原有的40种、64个规格整合为21种、42个规格。
(2)严格控制企业冠名发票(以下简称自印票),逐步向统一发票过渡。对于现在的企业自印票采取以下三种措施:
A、对于自印门票,仍然按照现行的办法办理;
B、对于除门票之外的其他自印票申请原则上不再受理;
C、对于现在使用的企业自印票,一是能够使用我局统一发票的,不再使用企业自印票,使用税控装置开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是企业自印票开具项目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所列项目差异较大,使用我局统一发票有困难的,市局将针对其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3)改革发票管理方式,强化发票的控税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1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06〕97号)精神,按照“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在我市范围内娱乐业、服务业等开票频次高的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行业,并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中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在其它开票频次低的适合使用税控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器;建立行业税控管理系统,分期将电信业、保险业等行业发票开具纳入行业税控管理。使用税控机具后,达到发票开具信息按时回读,解决当前对发票数据监控不利的问题;
(4)逐步扩大网络在线开票的适用范围:
为及时、有效采集和应用发票开具信息,提高税源监控水平,优化纳税服务,根据“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票、建立平台”的思路建设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在完成广告业网络开票试运行后,逐步在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业等开票频次较低、开票金额较大的行业推行网络在线开票。
(5)建设税控发票网上服务中心系统功能:
在发票改革、税控机具和网络开具发票基本完成推广的基础上,建设税控发票网上服务系统,将与发票有关的纳税服务工作逐步由纳税服务大厅向网上服务转移。
(6)改进发票真伪查询系统:
对现有的发票真伪查询系统进行升级,建立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查询、短信查询、人工查询的综合查询平台,为广大纳税人及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识别真、假发票的途径。并通过广泛宣传,培养纳税人接受发票时先查询、后付款的业务操作习惯,以此有效遏制发票买假用假的违法行为。
5、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发票的种类是如何确定的?
答:新设定四类通用发票,并将三类发票改为税控开具:
(1)新设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
(2)新设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有奖);
(3)新设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共分为1元、5元、10元等三种面值;
(4)新设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5)《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改为税控器开具。
6、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开具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版通用发票适用于在青岛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但属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财险)》、《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六种面值)、省局统一的各类寿险专用发票、医疗收费专用发票、《国际旅客航空运输专用发票》和《出租车专用发票》、《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停(泊)车定额专用发票》(八种面值)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发票开具范围的除外。
7、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填开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答:(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只需填开“开票日期”和收款单位签章。
(2)《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有奖)需填开的税务登记号、机打票号、税控装置防伪码和税控装置号为税控装置前置内容(税控装置初始化完成);收款单位、付款单位(个人)、经营项目、大(小)金额、开票日期和收款单位签章为收款单位填开内容。
(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需填开的税务登记号、机打票号、税控装置防伪码和税控装置号为税控装置前置内容(税控装置初始化完成);收款单位、付款单位(个人)、经营项目、大(小)金额、开票日期和收款单位签章为收款单位填开内容。
(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需填开付款单位(个人)、经营项目、大(小)金额、开票日期和收款单位签章。
8、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启用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1)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有奖)、《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2)2010年10月1日正式启用1元、5元、10元等三种面值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9、停止使用的旧版发票的种类和停用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自2010年6月1日起,停止使用《山东省青岛市管道运输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搬运装卸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港杂费专用发票》、《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卷式);
(2)自2010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青岛市旅社(宾馆)招待所统一发票》、《青岛市律师服务业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医药费门诊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医药费住院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拍卖专用发票》、《旅游消费佣金结算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 票》(万元、十万元)、《山东省青岛市技术贸易统一发票》、《济南铁路局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专用定额发票》、《青岛市定额专用发票》(1元、5元、10元、20元、50元)、《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3)自2010年12月1日起,停止使用《青岛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专用发票》、《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4)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税控有奖)》。
10、什么是税控装置?
答:税控装置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开具发票时所使用的具备税务机关能够监控应税收入的产品,包括:税控收款机和外挂税控器。
11、为什么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答:针对现行发票使用在填开过程中所存在的漏洞,为防范和打击利用虚开发票金额(大"头"小"尾"或小"头"大"尾")的手段而偷逃税款或侵吞公私财物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12、使用税控收款机及外挂税控器开具的有哪几类发票?
答:(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采用税控器打印发票; (2)《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采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
(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采用税控器打印发票;
(4)《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采用税控器打印发票;
(5)《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采用税控器打印发票;
13、在青岛地区销售的税控装置产品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答:在本市销售的税控装置产品的最高销售限价为:高档税控收款机3590元/台;中档税控收款机2840元/台;低档税控收款机2240元/台;外挂税控器1240元/台。
14、纳税人购置使用税控装置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1)企业纳税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2)定期定额户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按照测算的税收优惠额直接按顺序抵扣当期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抵扣不完的,可以顺延,直至扣完。
机型
价格
税收优惠额
高档税控收款机
3590
元
2317
元
中档税控收款机
2840
元
1833
元
低档税控收款机
2240
元
1445
元
税控器
1240
元
800
元
15、现在用的非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如何进行更换?
答: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自2002年在餐饮业、娱乐业及部分行业推广的税控收款机均为非国标产品,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文件的要求,也无法进行改造升级,因此采用过渡期的方式更换在用非国标税控收款机,过渡期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为:
(1)在用机安装使用满三年(36个月)的,纳税人应重新购置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停止向其发售现行57mm的税控发票;
(2)在用机安装使用未满三年(36个月)的,使用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纳税人重新购置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在过渡期内,如非国标在用机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议纳税人直接购置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16、使用税控装置如何进行发票开具数据报送?
答:使用税控收款机后,须在月份终了后的15日内报送税控发票数据。报送方式可采用网上报数或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报数的方式进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数据报送的,税控收款机自动锁定,不能继续开具发票,须在接受主管地税机关处理后,才能给税控收款机清零解锁。
17、纳税人如何选择使用发票的种类?
答:纳税人应根据经营的需要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确定领购发票的种类。根据此次发票管理改革有关规定,对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相对健全的,一般应使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对于经营规模较小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可以使用定额发票。纳税人本着自愿的原则认购税控装置产品。
18、纳税人及消费者在收到发票时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1)拿到报销或使用的发票时,应通过上网或热线查询确定是否假发票,严格把关,凡属假发票,一律作为非法票据,不予报销,使妄图非法获利者无缝可钻;
(2)发现假发票,积极主动地向税务机关反映或举报,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给予奖励。
19、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领购发票的数量有何新的规定?
答:主管地税机关在核定发票发售数量和发售发票环节,对核定使用税控发票的纳税人,可按季发售税控发票;但新办纳税人前三个月必须按月用量发售税控发票,三个月后视情况按季发售。
20、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应如何处罚?
答:纳税人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1、对于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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