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5000元的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0元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