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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建房字〔2008〕44号
成文日期: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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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保证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青政办发〔2008〕63号)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税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保证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青政办发〔2008〕63号)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税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意见》第二条所称有关概念,按照以下界定:
  1、家庭:是指夫妻双方,提供结婚证和户口簿予以证明。
  2、唯一生活住房:是指经房屋登记机构查询的住房情况记录为家庭或个人拥有一套住房。
  3、一年内的起始时间:起点是个人转让住房时缴纳营业税税票上的时间;终点是购买住房时的购房合同时间或微机打印的缴款收据(发票)上的时间,若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后”的原则确定。
  4、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是指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即个人转让现自用住房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须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依法缴纳;2009年12月31日前又购买住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营业税及附加。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营业税及附加;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营业税及附加。
  退税手续须在购房人取得房产证时,凭完税凭证办理。对于抵押贷款的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以“抵押证原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作为办理退税的依据。
  二、《意见》第三条所称有关概念,按照以下界定:
  超过2年的起始时间:个人购买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其购买住房的时间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其销售住房的时间以销售住房合同的生效时间为准。
  个人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住房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住房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住房的时间。
  三、首次购买住房指本人现名下无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不含非住宅房屋、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以及通过继承、赠与、分家析产和法院裁决(除拍卖)等方式取得的住房。首次购房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四、普通住房面积标准由120平方米调整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由3%调整至1.5%。
  五、为鼓励个人改善住房条件,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有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买住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退还个人所得税。具体执行意见比照第一条办理。
  六、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上述“六类”住房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屋性质确定。
  七、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其他税收政策,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八、本细则自《意见》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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