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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表》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119号
成文日期:2008年10月7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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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征收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的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切实减轻基层局和纳税人的负担,经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研究决定,对《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和《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文书进行修定。此次修定共简化填写项目33项、压缩了2页内容、份数减少一份,其中:《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简化7项,《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简化26项。新修订的《税务登记表》(表样附后)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统一安排印制,自2008年11月1日起启用,各单位可按需到青岛市税务票证印刷所领取。原对应文书停止使用。
  附件:《税务登记表》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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