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务公开 税收法规 办税服务 税务专题 税收互动 办税公开 大企业直通车 子网站群 联系我们
内容检索:
用户名: @ qdds.net 密码: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法规 > 最新法规 > 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字体:【】 【】 【  
 
1995年1月27日 财法字[1995]0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三、在上述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房地产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如超出合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打印】【关闭
 
 
热点文章
·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电话:0532-83878764 传真:0532-83883101 电子邮箱:12366@qdds.net 地址:东海西路18号
鲁ICP备05027930号 技术支持:北京航天四创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您是访问本站的第流量统计分析 位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