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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局关于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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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地税函[2005]1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
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鲁地税函[2005]134号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省局已下发《关于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277号)作了明确。现根据部分地区的反映,补充通知如下:
安置“四残”(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者)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福利生产企业,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对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出租的房地产以及其他非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应按照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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