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务公开 税收法规 办税服务 税务专题 税收互动 办税公开 大企业直通车 子网站群 联系我们
内容检索:
用户名: @ qdds.net 密码: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法规 > 最新法规 > 房产税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字体:【】 【】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04]16号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经研究,现就有关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铁路局、铁路分局(包括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车辆、供电、列车、客运段)、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三、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和铁道部第一、二、三、四设计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自200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打印】【关闭
 
 
热点文章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局《关于统一财产行为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问题解答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电话:0532-83878764 传真:0532-83883101 电子邮箱:12366@qdds.net 地址:东海西路18号
鲁ICP备05027930号 技术支持:北京航天四创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您是访问本站的第流量统计分析 位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