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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局《关于统一财产行为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228号
成文日期:2008年12月30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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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统一财产行为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2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统一财产行为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8〕21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大集中后的财产行为税征管,经省局研究,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统一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
  房产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按月申报,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
  五、印花税
  印花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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