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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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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财税 [2004]63号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4]180号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89]国税地字地140号)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既:取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九条“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本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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