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务公开 税收法规 办税服务 税务专题 税收互动 办税公开 大企业直通车 子网站群 联系我们
内容检索:
用户名: @ qdds.net 密码: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法规 > 最新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字体:【】 【】 【  
 
 1992年10月10日 国税函发[1992]1442号
我局国税函发[1991]485号文曾规定: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1年内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此规定1991年底已到期。考虑到石油企业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今后石油价格的变动趋势,经研究决定,对石油企业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2年内仍按当地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从1993年起,对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恢复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石油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减免照顾问题,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批解决。
打印】【关闭
 
 
热点文章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转发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6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07】9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电话:0532-83878764 传真:0532-83883101 电子邮箱:12366@qdds.net 地址:东海西路18号
鲁ICP备05027930号 技术支持:北京航天四创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您是访问本站的第流量统计分析 位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