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务公开 税收法规 办税服务 税务专题 税收互动 办税公开 大企业直通车 子网站群 联系我们
内容检索:
用户名: @ qdds.net 密码: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法规 > 最新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字体:【】 【】 【  
 
1991年3月9日 国税函发[1991]403号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1]42号文收悉。关于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我局在(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对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土地使用税。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房产管理部门经租居民住房收取的租金标准一般较低,许多地方纳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一项临时性照顾措施。房租调整改革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不论是何时经租的),都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至于房租调整改革后,有的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还有实际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再给予适当的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打印】【关闭
 
 
热点文章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转发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6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07】9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电话:0532-83878764 传真:0532-83883101 电子邮箱:12366@qdds.net 地址:东海西路18号
鲁ICP备05027930号 技术支持:北京航天四创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您是访问本站的第流量统计分析 位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