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范围和对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本市各地税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类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到地税征收厅办理审核、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事宜。 二、征收程序、时间 (一)3月上旬,企业单位到当地地税分局征收厅领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及相关资料。实行网上报税的单位,可通过地税报税网络、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 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由市及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 (二)4月底前,企业单位到当地地税分局征收厅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及审核资料。 (三)5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单位报送的审核资料进行校验核查。核定单位应安置残疾职工数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逾期未报送审核资料的,按未安置残疾人认定,视为单位认可全额缴纳保障金。 (四)6月1日起,单位按照当地地税分局征收厅打印的票据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缴纳保障金。对逾期未缴纳的单位,从10月1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三、缴纳标准和计算方法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的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按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征收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 计算公式:应缴纳保障金=2009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25396元)×(单位2009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单位2009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四、审核资料 单位办理审核,须携带如下资料: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 (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三)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花名册复印件。 (四)残疾职工养老保险凭据复印件。 五、其他事项 对遭受自然灾害或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可提出缓缴或减免保障金申请并提供进入破产程序的文件、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由单位按规定报请单位所在地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2009年新建立单位免缴保障金。 六、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奖励政策 (一)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享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有关待遇。 (二)市内四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在享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的基础上,另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 (三)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在享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的基础上,另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四)用人单位超比例新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的,合同期内,除享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外,市内四区每年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答复和处理。 咨询电话: 市南区: 82685707 市北区: 83815489 四方区: 83759543 李沧区: 87630817 崂山区: 88996550 黄岛区: 86975060 城阳区: 87863891 即墨市: 88513837 胶南市: 86615237 胶州市: 82220835 莱西市: 88436342 平度市: 87364049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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