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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暂行)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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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总局、省局、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地税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青岛市地税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取得,并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一、主动公开信息工作规程
  本办法所称主动公开信息是指按照《青岛市地税局信息公开指南》中规定的主动公开范围,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涉税政府信息。
  (一)信息汇集
  市局机关各处室(基层局)按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归口汇集拟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1。
  (二)保密审查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信息,市局信息归口汇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由处长审批;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由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市局分管领导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青岛市地税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对经由市局例会、局长办公会、党委会等研究的信息,市局信息归口收集部门可在以上会议上提出初步意见,由市局领导集体研究是否对外公开。
  各基层局拟公开的信息(需要社会周知的公告、通告、公示、通知等),由基层局局长审批。
  保密审查的内容和范围见本办法第三条。
  (三)公开发布
  市局信息归口汇集部门和各基层局凭《青岛市地税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审批单》(附件2),将审批同意公开的信息通过办公自动化—“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传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统一报青岛市政务网发布。《青岛市地税局信息主动公开审批单》一式两份,分别由市局信息归口汇集部门(基层局)和市局办公室存档。
  (四)公开时限
  市局信息归口汇集部门(基层局)应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15个工作日内,按本规程要求报市局办公室。市局办公室在两个工作日程内按本规程对外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一)申请受理
  市局办公室是青岛市地税局依申请公开的受理部门。在通过网上或书面收到《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填写《青岛市地税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单》,报请市局分管领导批示后,转主办部门办理。
  (二)接受申请
  市局主办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由主办部门转回市局办公室并附补正内容,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告知申请人,补正后重新申请。申请要件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5、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三)初拟意见
  市局主办处室根据收到的申请做出拟答复意见。
  (四)保密审查
  对拟答复的一般性信息,由主办部门处长审批;对拟答复的重要信息,由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市局分管领导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青岛市地税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主办处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青岛市地税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保密审查的内容和范围见本办法第三条。
  (五)正式答复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3、不属于青岛市地税局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5、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依申请公开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对申请人要求网上答复的,市局主办处室凭《青岛市地税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单》,将答复意见通过办公自动化-“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传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通过青岛市政务网答复;要求其他方式答复的,由市局主办处室按申请人要求方式答复。办结后,《青岛市地税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单》一式两份,分别由主办处室和市局办公室存档。
  (六)办理时限
  市局主办处室一般应在收到《青岛市地税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单》8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七)办理费用
  青岛市地税局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依照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三、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青岛市地税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一)青岛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青岛市地税局机关各部门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保密审查级次见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二条第四款。
  (二)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三)青岛市地税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四)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1、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2、以青岛市地税局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3、青岛市地税局领导、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在全市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4、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5、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6、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7、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五)对以下信息经保密审查后,不予公开:
  1、保密期限未满的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3、信息公开后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4、信息公开后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5、信息公开后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6、青岛市地税局内部研究、讨论、审议过程中或尚未决定的事项;
  7、青岛市地税局制定的,不涉及纳税人权益的内部文件;
  8、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
  9、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
  10、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11、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责任追究
  青岛市地税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核两方面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督考部门。青岛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考部门为市局办公室,市局办公室定期将督考结果报市局机关党委,纳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
  (二)督考方式。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青岛市地税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和办公自动化—市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记录考核;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青岛市地税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单》的记录组织考核。
  (三)督考问责。对市局机关各处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依本规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未答复公开申请的,扣减市局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分值1分。对违反本规程其他规定的,由市局机关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视情扣分。
  对各基层局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扣减系统目标管理考核相应分值。
  (四)保密责任追究。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青岛市地税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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