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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税系统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试行)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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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发[2007]64号
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6]172号)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就加强我省地税系统办税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推行办税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办税公开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办税公开是税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前提和基础,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客观需要,是改进税务机关工作作风、提升税务机关执行力、公信力的重要保障,是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税务机关的助推器。《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开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都作了规定。实行办税公开,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获取法定办税信息是纳税人和公众的法定权利,是满足纳税人知情权,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必然途径,是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系统的办税公开工作已开展多年,促进了依法治税,优化了纳税服务,推动了地税工作开展,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办税公开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对办税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有些单位的办税公开内容不全面、不规范、不及时,公开形式不够灵活多样;有的地区尚未明确办税公开的具体标准和维护机制,未将办税公开纳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办税公开的组织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不够健全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税公开工作的开展。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把办税公开工作抓紧抓好。
二、推行办税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推行办税公开的原则。
1.严格依法。办税公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必经程序和环节,地税部门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办税公开工作,服从于依法行政的要求。
2.全面真实。地税机关要以提高办税效率、规范权力运行、保障纳税人知情权、便于纳税人监督作为推行办税公开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准确地公开办税事项。
3.及时便捷。地税机关应当按照面向纳税人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依托纳税服务场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6”)、地税网站、短信台等纳税服务平台和载体,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及时、方便、快捷地公开应公开事项。
(二)推行办税公开的目标
推行办税公开的目标是,使办税公开成为地税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 形成权力公开、环环相扣、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办税链条。实现税收执法事项全部依法公开透明,征纳双方沟通渠道更加畅通,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税收成本明显降低,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地增长。
三、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按照纳税人办税的环节、内容、程序,公开行政执法或纳税服务的主体、事项、依据、标准、结果等内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形势发展和纳税人关心热点事项的变化,及时拓展和调整办税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2.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3.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4.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5.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6.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7.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8.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9.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10.地税机构和职责。包括地税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11.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12.涉税认定结果。包括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自开票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13.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14.纳税人依法申请公开的事项。
15.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全省地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见附件)。
(二)推行办税公开的形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推行办税公开。凡是有利于纳税人知情、纳税人办税和纳税人监督的形式都可以采用,主要有:纳税服务场所的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办税指南、示意图;“12366”、地税网站、短信台;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宣传资料、宣传展板、公开信;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社会公众旁听会议;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
四、办税公开的审批原则、程序和时限
地税机关推行办税公开,应与公开事项涉及的对象相适应,实行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
(一)办税公开应遵循下列审批权限:
1.凡应当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一般事项,经事项主管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开。
2.重大税收决策和公开事项,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申请人公开;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地税部门备案,并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3.凡上级机关已经公开事项或不需转发、印发的事项或需转发但无实质性贯彻意见的事项,直接予以公开。
4.应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经事项主管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5.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一律不予公开。
(二)办税公开程序:
公开项目产生后,地税机关各相关部门要在限期内将研究、整理后的公开项目,送本级纳税服务中心备案后,由公开责任单位选择适当形式公开。
1.凡以地税机关名义制发或转发的属本意见规定应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称规范性文件),在发文时,文件主办单位应通过办公系统将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抄送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政策法规、政工等部门,相关部门应在接到各类规范性文件(电子版)3个工作日内,通过外部网站、12366、触摸屏、公告栏等及时公开,并定期编印法规汇编和税务公告。
2.对于纳税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事项,由地税机关相关责任部门和岗位受理、整理,经审核后,向申请人公开。
3.地税机关决定或办理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修改、完善后,正式公布。
4.地税机关应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其他事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公开。
五、强化考核监督,全面推进办税公开工作顺利实施,
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办税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一)实行公开项目通报制度。凡对外公开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及时传递给纳税服务中心;不予公开的,把不公开的事项目录及时传递给纳税服务中心。纳税服务中心每月对各相关部门传递的公开事项的目录在本局范围内通报一次。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将办税公开工作纳入全年目标管理考核。省、市、县(区)地税机关应对办税公开有关部门进行考核;上级办税公开部门应对下级办税公开部门进行考核。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内部监督与纳税人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定期开展办税公开评议活动。采取定期发放信函、问卷,召开纳税人座谈会,走访纳税人,聘请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对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制度等进行评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积极改进。
(四)对应公开而不公开,或未按规定公开,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裁定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或者败诉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以及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几点要求
办税公开是一项全局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扎实推进。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办税公开工作的领导,完善办税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办税公开摆到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统筹安排,认真研究,制定方案。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办税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办公室、政工、纳税服务中心、法规、税收管理、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等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具体办理审核把关、信息传递相关事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职权范围,对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进行逐项审核,对已公开的内容及时进行梳理,并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集中公开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对2006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之日的规范性文件经文件主办部门审核完毕后传递给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政策法规、政工等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本意见实施日以后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应公开的项目按本意见规定予以公开。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办税公开与执法、监察、管理、服务等工作有机衔接起来,做到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与满足纳税人知情权、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度和行风评议、提高行政效能相结合,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纳税人的需求,积极推进办税公开工作。
(四)地税机关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整理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纳税人意见、办理情况、岗位责任等,建立办税公开目录,实行分类归档。在公开有关事项的同时,应认真收集整理纳税人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采纳。对于暂时无法解决或反映失实的问题,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各市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办税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有关贯彻情况于2007年3月31日前报送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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