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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地税局进行分行业纳税辅导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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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业纳税辅导手册
  (交通运输和物流业)
  (2010.4.15)
  辅导提纲目录
  第一节  税收政策等方面内容(综合科张海峰主讲)
  第二节  征收管理方面内容(征收管理科张爱民主讲)
  第三节  纳税服务方面内容(纳税服务中心贾福春主讲)
  第四节  税收检查方面内容(稽查局王云峰主讲)
  
  第一节  税收政策等方面内容
  交通运输和物流业主要涉及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
                    
  第一部分   营业税政策
  一、物流运输业纳税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1、公路运输的纳税人包括
  (1)陆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
  (2)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的其他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
  2、水路运输的纳税人包括海运和内河运输
  (1)海运包括远洋运输和沿海运输。远洋运输的纳税人为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所属大连、天津、广州、青岛、上海分公司。沿海运输的纳税人为经营沿海运输业务的交通部直属海运企业,地方交通部门所属航运企业及其他国营、集体、私营海运企业、个体海运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2)内河运输的纳税人为:一切从事内河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3) 航空运输中客运、货运、邮运、专包机运输业务和通用航空业务纳税人为航空公司。
  ①民航售票单位不是航空运输营业税的纳税人,一律不向当地缴纳营业税。航空运输中客运、货运、邮运、专包机运输业务和通用航空业务纳税人一律为承运的航空公司。
  ②民航地面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机场、航空公司、民航地区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管理局、航站。
  (4)装卸搬运的纳税人为:陆路运输、海运、河运、航运、铁路运输中从事装卸搬运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装卸搬运业务的工商企业、联运企业、物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二、征税范围:包括:
  1、铁路运输:中央、地方、合营、临管线等。不包括城市地铁以及铁道部门所属的工业、建筑、商业、教育等活动。
  2、公路运输业务:包括汽车、兽力车、人力车等运输工具进行的公路客货运输活动,但不包括市内公共交通。
  3、管道运输业务。包括通过管道进行的气体、液体、浆体等运输活动,也包括泵站的运行,但不包括管道的维修。
  4、水上运输业务。包括远洋运输业、沿海运输业、内河运输业及其他水上运输业。
  5、航空运输业务
  6、其他交通运输业:指除上述以外的交通运输业,如室内公共交通业、索道运输业等。
  7、市内公共交通运输业:包括室内公共汽车(包括小公共汽车)出租车以及摩托车三轮车等运输工具所从事的城市客运活动。
  8、交通运输辅助业:装卸搬运业以及与营运有关的业务活动,单不包括公路管理和养护活动,航道的养护和疏浚活动。
  装卸搬运业务是指适用装卸搬运工具或热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 进行的装卸和搬运的业务,包括搬家业务。
  三、计税依据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款。一般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其他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以及随同票价、货运运价向客户收取的各种交通建设基金等。
  1、特殊情况: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注意: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为“从事”,新条例改为“承揽”,范围扩大,但应注意必须是承揽的运输业务,承揽单位承担了全部法律责任,并且只能扣除运输费用。物流公司可以享受这项政策规定。
  2、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四、适用税率及计算方法
  “交通运输业”      税率 3%
  “服务业”          税率5%
  应纳营业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五、《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营业税条例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上述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针对交通运输、物流企业是指: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的货物)
  《营业税条例细则》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条例》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部分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第三部分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附加率
                   
  第四部分  车船税
       一、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省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税额的确定:

税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载客汽车

每辆

大型

600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包括电车)。

中型

480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小型

420

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

微型

240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

载货汽车

自重每吨

96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自重每吨

60

摩托车

每辆

60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自重每吨

96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四、代扣代缴有关规定
  应税车辆的车船税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
  纳税人已经完税或者已经按照规定办理车船税免税手续的,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凭相关证明不再缴纳车船税。
  应税车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纳税。
  五、纳税地点的规定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
  纳税人所在地是指单位(组织)的机构所在地或个人的住所所在地。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其车船税在车船登记地缴纳。但为了方便纳税人,严格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细则的规定,对于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省政府规定免税的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我省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关于不在车辆登记地购买保险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2、关于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征收车船税问题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3、关于部分车辆计税依据的核定问题
      对于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第五部分  企业所得税规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不征税收入的界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2、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五、各项扣除的内容: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别强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2)特殊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但根据条例相关税收优惠规定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七、纳税地点的确定: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纳税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八、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征管范围的最新规定:
  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三)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2)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3)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4)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二节  征收管理方面内容
  一、关于发票领购方面。
  1、纳税人首次申请发票需携带以下资料:
  《发票领购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副本、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等。
  2、具体的办理流程是:纳税服务中心受理——转税收管理员实地勘察审核——上报征管科审批——转纳税服务中心发售。
  3、对以后申请发票需携带以下资料:《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二、关于发票代开方面。
  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款,填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二份,同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携带);
  (二)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劳务合同、租赁合同或接受劳务方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代理人代其缴纳税款的,应提供委托代缴税款证明材料。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5万元,须调查核实,经征管科长批准后,方可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开具发票15日内核实其开具的发票是否入账。
  三、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
     (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器具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三)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抵扣方、运费扣除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四)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开。
  (五)《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六)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
    (七)税控器具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自动打印出××× 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
  设定参数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收货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发货人纳税人识别号(即有“+”号标记的一方代码)、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运费小计、扣缴税额。其中,自开发票7个参数(不包括上述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扣缴税额等两个参数),代开发票9个参数。
  (八)在填开和打印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在已填开《货运发票》且开票数据已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 “-”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货运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四、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表现及处罚规定:
  发票违法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设定的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发票管理办法》主要列举了六种发票违法行为,《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这六种违法行为进行具体的表述,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表现如下: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主要包括:(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3) 贩运、窝藏假发票;(4)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5)盗取(用)发票;(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主要包括: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4)自行填开发票入帐;(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主要包括:(1) 丢失发票;(2)损(撕)毁发票;(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5)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7)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处罚规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不同的发票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
     (一) 对上述六种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二)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包括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和伪造的假空白发票)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伪造的假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 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五、关于发票真伪鉴别的渠道和方法:
  1、各联次颜色不同:《货运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抵扣联52克,发票联、记帐联45克),背涂为蓝色。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按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发票联)印色为黑色。
  2、查询途径:地税网站查询http://www.qdds.net,手机短信查询 f+20位发票代码和号码发送到106353212366。
  3、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鉴别。发票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的,由青岛市局负责;发票进行真伪查询或进行一般的鉴定,且不需要出具鉴定报告,鉴定后当场予以退还发票的。由受理税务机关负责。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鉴定发票的,应先提交书面申请或单位介绍信,并附被鉴定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原件予以鉴定发票真伪;发票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节  纳税服务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青岛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短信平台介绍
  一、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个性化服务需求,青岛地税与青岛移动、联通联合开发了12366纳税服务短信平台,该平台实现了手机短信系统与地税综合征管软件(CTAIS)系统的对接,并以短信息单向传递和双向信息互动两种方式为用户提供具有短信特色的贴身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在税企之间的快速传递和反馈。
  二、功能简介
  1、税收法规发布:受国家有关电信条例中短信内容字数的限制(70字含标点符号、空格),当有新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时,仅需将相关法规标题及简单提示作为短信内容发送给的用户。
  2、涉税通告发布:当有新的办税信息(包括最新办税流程、期限、办事规定和通知等)发布时,需及时将有关信息标题或内容提要发送给有预订本项服务的短信用户。
  3、纳税提醒服务:在申报期的最后一日前,征管系统自动读出未申报的纳税人及未申报的税种,自动发送如下信息:某纳税人(申报码)某某月份如下税种尚未申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请在某月某日前尽快办理。
  4、纳税催报服务:在申报期结束后,征管系统自动读出未申报的纳税人及未申报的税种,自动发送如下信息:某纳税人(申报码)某某月份以下税种尚未进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且已过了规定的申报期限,请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5、纳税催缴服务:在规定的缴款期限结束后二日内,征管系统自动读出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及未缴纳的税种,自动发送如下信息:某纳税人(申报码)某某月份以下税款尚未缴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票编码),且已过了规定的缴款期限,请尽快缴纳。
  6、扣款失败通知:某纳税人(申报码)某某月份以下税款银行自动扣款未能成功: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请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前尽快联系主管地税机关查询扣款失败原因并缴款入库。
  7、发票真伪查询:移动、联通手机用户编辑短信:F12位发票代码8位发票号码,发送至短信接收中心(106353212366),短信平台系统自动进行真伪鉴定。(例:青岛市停(泊)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237020671003 ,发票号码: 02586518 ,用户可以编辑短信 “f23702067100302586518”, 发送到 106353212366 ,查询结果即时发送回手机,发票真伪查询功能可以直接使用,不需要申请开通)
  8、发送节日问候:各级税务机关可视需要,通过短信发送平台向广大纳税人和地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发送节日问候语。
  三、服务对象
  青岛地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青岛地税系统全体干部职工以及其他需接受短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资费方式
  采取双向收发、单项收费的形式。即纳税人收取青岛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短信平台发出的短信息是免费的,当纳税人向短信平台发送短信息时,由移动、联通公司分别按其普通短信收费标准计费,由纳税人自行支付,青岛地税局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此项服务无月租费用)。
  五、开通方式
  1、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由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负责为纳税人开通短信平台服务。
  2、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主要操作步骤:登陆青岛地税网站(www.qdds.net)点击“短信平台”——纳税申报码——申报密码——用户选择——是否认证——进行手机号码录入——收到短信后确认——手机号码注册完成;或者登陆青岛地税网站点击“纳税申报”(dec.qdds.net)下“用户维护”,进行手机号码录入。
  问题:远程申报纳税人登陆http://dec.qdds.net后,点击“用户维护”,注册手机号码后,纳税人找不到填写手机接收的认证码?
  (1)通过此方式注册手机号码的纳税人,应该在IE浏览器“弹出窗口”中填写手机所接收的认证码,由于很多用户把IE浏览器“弹出窗口”关闭了,所以通常情况下用户收到认证码却看不到“弹出窗口”,找不到填写认证码的地方。用户只有把IE浏览器“弹出窗口”打开,才能将看见输入“认证码”的窗口。针对这个问题,信息中心正在修改,下一步可能会取消“弹出窗口”,更加方便纳税人注册。(2)未办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向税收管理员报送拟开通短信服务的手机号码,由所属税收管理员在短信平台系统录入手机号码。
  问题:青岛地税管辖的纳税人是否都需要开通短信平台服务?
  根据市局局务会精神,只要是青岛地税管辖的纳税人原则上都应开通短信平台服务,尤其是注册类型是企事业单位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其他类型由各分局自定是否开通。对于已经办理远程申报的纳税人各单位可以要求纳税人自主到青岛地税网站进行开通操作,其他类型的纳税人由各分局组织所属税收管理员在短信平台中予以开通。
  六、变更(注销)方式
  1、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
  登陆青岛地税网站(www.qdds.net)点击“短信平台”,进行手机号码变更;或者登陆青岛地税网站点击“纳税申报”(dec.qdds.net)下“用户维护”,进行手机号码变更。
  2、未办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
  向税收管理员报送变更后的短信平台手机号码,由所属税收管理员在短信平台系统中修改手机号码。
  温馨提示:欢迎您使用青岛地税12366纳税服务短信平台,如果您在使用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0532)12366-2、0532_87207032,邮箱地址:jiaozhoudishui1970@126.com,传真:(0532)87207032。
  第二部分:征纳互动综合服务平台
  征纳互动综合服务平台,是指利用网络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咨询、留言等问题,在网站集中受理,后台办理落实,通过网站将结果反馈给公众。
  一、主要功能。按照“网站受理、后台办理、网站反馈”的应用模式设计开发的政民互动综合服务平台,适合各级政府网站使用。通过构建多主题的互动服务,整合领导信箱、建言献策、投诉举报、在线咨询等互动内容。公众的咨询、意见、建议、投诉、举报通过“政民互动综合服务平台”提交,数据转入后台处理,业务部门在承诺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办理,办理结果在网站发布。形成“统一受理、部门分办、结果公开、群众监督”的运行机制,大大拓展了公众参政议政的渠道,使政府更深入、更全面、更直接、更便捷地了解社情民意。
  二、登录方式。纳税人可以直接登录青岛地税局外部网站地址为:www.qdds.net,登录后直接点击纳税咨询栏目,即可登录到征纳互动平台。
  信息填写: 按照弹出的表格要求填写相应的个人信息和问题信息(*标识的为必填项),主要是姓名、性别、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其他电话等;如果是举报投诉事项,填写被举报或者投诉者的信息,如单位名称 案发地址、联系电话、所属单位等;然后填写需要哪个部门回复,可以选择,如选择胶州市地税局;填写好您所要咨询的问题后,点击“提交”按钮。
  提交成功后,会返回如下提示:
      注1:提交成功后,系统会返回一个问题号,这个问题号可用来查询问题的回复,特别是如果您不想公开您的问题,请务必记下这个问题号,这是将来查看“不公开”问题的验证依据。
  注2:当选中“不公开”项时,要求填写Email地址。此提问最终是否公开,取决于后台的问题处理,此项仅表达了提问者的意愿。
  三、问题查询:点击“答复列表”显示如下(只有已经回复后的问题才会在此显示):

点击答复列表显示如下(只有已经回复后的问题才会在此显示):

 

 

对于不公开的问题,点击答复列表中的回复,则需要输入问题号进行验证,当然还可在通过问题检索来查看。

 

 

  第三部分   新增服务项目介绍
  一、补正服务
  即对前来办理涉税业务的纳税人,由于资料不完整,在认定其合法合理并保证能够后来补齐的前提下,经纳税人申请和负责人审批后,可先行办理。最后在限定时间内将材料补齐,以方便纳税人快捷、不误时事的办理涉税业务。
  二、后台工作迁移
  自4月份起,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缩短纳税人办税等候时间,对窗口工作流程进行改进和简化,从而将部分后台工作前移。窗口工作减少签字程序,改为即时办理、事后审核、有错纠补。
  三、局长接待日
  按照省局统一安排,自4月份开始,每月9日上午(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顺延)为全省“地税局长服务日”活动,我局将在该日安排一名局领导参加服务日活动。
  活动中将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地税外部网站开展“地税局长服务日”活动。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外部网站、短信、邮件等方式向我局领导直接咨询疑难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进行工作反映投诉等。
  
  第四节  稽查方面的内容
  交通运输业稽查常见问题和稽查重点
  一、收入方面常见涉税问题
  1.收入计量不准。有无加收价外费用的问题;价外收费直接冲抵成本、费用的问题。
  2.隐匿实现的收入。不开发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开假票,隐匿收入。
  3、索取无真实业务的运输发票或假发票,虚列委托外单位运输的联运成本,减少计税依据的检查
  4、混淆经营收入内容,对非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开具运输发票,套用低税率,少缴税费。
  二、成本费用方面常见问题
  1、利用虚开发票或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收入和成本、费用不配比,车辆行驶路线里程与燃修费、过路过桥费不能吻合配比,存在虚列问题。
      3、一项支出在成本和费用中重复列支。
  4、有扣除标准和无扣除标准费用的界限划分不清。
  5、贷款使用企业和利息负担企业不一致。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6、将补提补缴的以前年度税金直接税前扣除。
  7、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及各种赞助支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8、非正常损失未扣除个人负担或保险公司的赔款。
  三、发票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部分企业存在为无营运资格的单位个人或挂靠车辆开具发票,获取非法利益。着重表现在:车辆少,而运量大;每月收入不均衡;运输合同缺失;报销的相关费用与收入不能吻合;货物运输路线时间与报销的费用载明的地点时间不一致。
  四、税务检查的重点环节
  1、着重检查运输企业的经营场所,获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行车记录、行车里程、路桥费、流水账、内部报表等账外资料,进行收集、统计后,与实际申报纳税数进行比较,检查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2、检查业务部门的运输合同,核实承接业务的实施情况,与财务的结算情况核对,检查已实施运输的业务其应收或已收款项是否均已作收入处理,到保险公司调查投保情况,检查已投保并已承运的业务收入是否在账上全面反映。
  3、根据资金往来情况,通过到银行检查被查单位的开户情况,检查是否有多头开户的情况,从而核实是否有通过其它账户收取营业款不入账的情况。
  4、通过国税部门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网上比对或对受票方协查取证,核实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是否一致;询问相关当事人,检查是否存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情况,确定是否有收入未入账。
  5、审核运输单位的运输能力,判断委托外单位运输业务的真实性,对于有疑问的业务,通过检查运输单位与承运方的合同并到承运方调查取证,核实委托外单位的运输业务是否真实以及收取的发票是否真实。
  6、客运汽车站营运收入的构成主要包括自有车队的站内售票费,站内服务员补票费,站外稽查人员补票费,包车费,行李费,外站营运结算所得营运费,为外来车辆提供服务的票价分成劳务收入,外来车辆的进站费等。看以上收入构成是否全面。
  7、混淆经营收入内容,对非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开具运输发票,套用低税率,少缴税费的检查
  对受票方是否存在运输业务的委托可能性进行审定,对于诸如设计单位、中介服务单位等明显无运输业务可以委托的单位,检查该类运输发票的开具是否规范,并检查运输单位开具发票后的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情况,发现是否存在恶意偷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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