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分局概况 政务公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返回主站
胶州市地税局“首问负责制”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11日
字体:【】 【】 【  
  为改进工作作风,确立一切为了纳税人、一切方便纳税人、一切服务纳税人新时期税收工作服务理念,树立办税服务大厅“勤政、廉洁、务实、高效、服务”的良好的窗口形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人
  在办税服务厅内,受理纳税人涉税事宜的第一个税务干部作为首问责任人,不论纳税人所需办理的涉税事宜是否属于自己的工作范围,都必须热情接待、引导、帮助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不得拒绝、回避、推诿;首问责任人在有关单位、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人员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和来电咨询有关涉税事宜均应受理。
  二、首问责任原则
  首问责任事项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紧急事件可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三、首问责任工作要求
  (一)受理纳税人来访、接听咨询或投诉电话要通报自己的姓名,文明接待,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二)对来访人员(电话)反映的问题,要做好记录,保证准确、真实反映其问题、意见、建议、呼声。
  (三)首问责任人受理的来访(电话)不属于本人或大厅职权范围内的,要向来访人员(电话)解释清楚,并告之有权处理该问题的机关和部门。有权处理该问题的机关和部门在同一机关的,要引领来访人员到有关机关和部门。
  (四)首问责任人办理来访(电话),能答复和办理的及时办结,需请示领导和与有关单位人员商议的要及时请示、联系。该转办的要及时转办,不得推诿,更不得将问题事项上交。
  (五)首问责任人须做到有访必接、有问必答、有疑必解、有难必帮,以最快的速度为来访(电话)者解决问题。
  四、责任追究
  (一)首问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公务员考核内容。
  (二)首问责任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对来信、来访(电话)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粗暴对待来访人员;故意刁难,打击报复来访人员,造成工作损失和严重影响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责任追究。
打印】 【关闭窗口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电话:0532-83878764 传真:0532-83880657 电子邮箱:12366@qdds.net
鲁ICP备05027930号 技术支持:北京航天四创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