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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园地(六)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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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勤廉表率、促科学发展”教育活动, “纪念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恢复30周年” 部分征文(续)。
遏制腐败,廉洁勤政是建立优良
地税队伍的根本
王雪洁
遏制腐败,廉洁勤政,建设廉政文化,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课题。随着近几年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力度的不断加大,廉政文化也越来越显示出它的教育功能和社会舆论功能,对广大干部思想意识的潜移默化作用日益凸显。大力宣传和弘扬廉政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遏制腐败犯罪的功能。
反腐倡廉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教育、制度、监督多管齐下才能奏效。教育、制度、监督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但三者又各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教育在其中起着基础性作用。深刻认识教育在反腐倡廉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其作用,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成效,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有着重大意义。
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建设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是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对于根治腐败这一社会毒瘤,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认真分析研究反腐倡廉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准确把握其内在规律,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而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是极为重要和必要的。
一、存在问题与不足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我们党反腐败的举措更为理性,坚持反腐败抓源头,努力营造“查处、教育、改革、立制、监管”五位一体的反腐败工作局面,对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得到广泛重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目标任务更为明晰。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坚持不懈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浓厚的反腐倡廉工作氛围,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勤政爱民意识和人民群众的参与监督意识,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有力地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从地税发展的历史看,地税党员干部队伍中还有少数落伍者、堕落者,说明全系统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开展得还不够深入,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其主要表现:
一是教育缺乏系统性。一些单位没有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系统工程来抓,工作安排上一味地依赖上级,上级要求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没有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确定适合本单位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分阶段实施的具体意见,致使整体教育效果还不能尽如人意。
二是教育缺乏针对性。突出表现在少数单位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层次不清、对象不明,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对一般干部职工的教育混为一谈,没有突出反腐倡廉教育的层次性;有的单位把应在领导干部中开展的教育活动搞成了全员教育,冲淡了重点;个别单位在对干部职工进行反腐倡廉教育活动中,只图表面形式,不讲实际效果,致使反腐倡廉教育走过场。
三是教育缺乏灵活性。从面上看,目前除了一些好的典型案例电视教育专题片外,可供基层选择的好的反腐倡廉教育的教材很少,而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和针对性,富有震撼力、鲜活性的书面教材更少,这是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一大缺憾。从一些单位开展反腐倡廉的实际看,不少单位也没有注意到教材的鲜活性问题,通常是简单地从政策条文、纪律规定到对个人的要求,照本宣科,教育内容枯燥、乏味,缺少鲜活性和吸引力,难以引起受教育者的思想共鸣。
四是教育的方式方法较单一。有的单位对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要求比较低,未采取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和方法,一味简单地采用填压式灌输的办法,受教育者难免出现“人在曹营心在汉”的情形;此外,反腐倡廉教育活动缺乏灵活性,不能把教育寓于丰富多彩的、为大家喜闻乐见的教育活动中,教育的方式方法机械教条,缺乏创意,大大滞后于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发展和人们精神需求的日益增长。
五是教育缺乏前瞻性,对青少年学生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尚是一个薄弱环节。我们的反腐倡廉教育主要是以国家公务人员为对象,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忽视了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反腐倡廉教育,在目前的大、中、小学中,很少有反腐倡廉教育的专题授课,也缺少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学校不是世外桃源,在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下,青少年学生正在经受各种思想观念的冲击,如果不从现在起,对青少年学生进行反腐倡廉教育,任其思想观念的自由形成,我们就可能犯下无法弥补的过失。
二、对策建议
要真正解决反腐倡廉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必须
注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打好主动仗。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反腐倡廉教育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高度重视、增强抓好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精心组织安排、细化措施落实;要充分认识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真正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明确组织者责任,细化分解反腐倡廉教育的具体任务,分工把口、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以积极的姿态、得力的措施和昂扬的斗志打赢反腐倡廉教育的“持久战”;要高唱反腐倡廉的主旋律,努力营建良好的反腐倡廉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打好反腐倡廉教育的主动仗。
二要增强教育的灵活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反腐倡廉教育要在构建“三位一体”的反腐倡廉体系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就务必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做到四个贴近。一是贴近对象。贴近对象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可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二是贴近群众。贴近群众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可以增强教育的务实性。通过合理地安排教育内容,使作为受教育者的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增强责任心、事业心、使命感和危机感。三是贴近工作。贴近工作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可以增强教育的目标性。工作是目标所依、职责所系,是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依法从政以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载体”,是反腐倡廉教育的主阵地。要教育和引导他们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从有利于搞好工作出发,与时俱进地深化反腐倡廉教育,督促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发展观和政绩观。要以工作中的得与失为教材,强化党员干部在工作中的为民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制意识,使之能以实际行动见贤思齐、知错即改。四是贴近生活。贴近生活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可以增强教育的趣味性和感染力。前人所言“家藏千金,不过一日三餐;广厦万间,无非放床一张”,就是生活化的反腐倡廉教育。要劝导党员干部要调整心态、知足常乐,要守得住清贫、顶得往诱惑、耐得住寂寞、管得住小节,以严于律己的精神做好“八小时外”生活圈和社交圈这篇文章,比单纯的不着边际、故弄玄虚的说教,更能体现教育的人性化,更易让人接受、更易产生共鸣。
三要把握重点,分清层次,覆盖全社会。党风廉政教育的重点是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我们党是执政党,党风对社会风气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端正党风是端正社会风气的关键。要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在党员干部中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使广大领导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自觉拒腐防变,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同时,要注重教育的广泛性。反腐倡廉既要突出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做到重点对象重点抓,重点领域重点抓,又要作为社会化教育的重要内容来抓,大力营造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氛围。要面向全社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要广泛开展公民权利和义务观教育,使公民明确认识到自己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尽的各项义务,自觉抵制和反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四是要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要认真研究总结近年来反腐倡廉教育考核评价工作的经验教训,尽快制定完善科学合理考核评价办法,力求对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价,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工作状况,以利于调动抓好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积极性。
五、惩治腐败不手软,打好反腐倡廉“歼灭战”
   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得战略之举,为了深入地推动廉政文化建设,我们必须下大力气遏制腐败。
首先,要拓宽掌握信息的渠道,建立廉政测评机制。地税机关应畅通获得廉政信息的渠道,多措并举设计好廉政文化建设成效评价体系,建立定期走访行风监督员、兼职监察员,了解地税干部的执法情况。在日常工作中,注意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发现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注重调查研究,要针对新情况,研究新对策,通过各种渠道寻找线索。并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科学的廉政文化建设测评办法,对地税廉政文化建设情况进行定期进行调查、测评,以此推动廉政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有效地遏制税务职务犯罪和税务腐败。
其次,加大惩处力度。认真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一级向一级负责,对于发现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已经查实的腐败案件要狠狠打击,对那些害群之马决不能心慈手软,只有严惩不怠,才能起到“查处一案,警戒一方”的效果,才能在公众中产生强大的威慑力和震撼力,使想贪的人,耳有所闻、目有所睹、心有所惊、行有所规。
综上所述,遏制腐败,廉洁勤政,建设地税廉政文化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我们必须充分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从不同的方面着手,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充分发挥文化建设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关于建立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思考
王兆明
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是近年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六大以来,纪检检查体制改革沿着强化纪检监督权的方向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形成能够有效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力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因此,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更好地履行纪检部门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能,是摆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面前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
一、现行纪律检查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中纪委副书记刘锡荣在重庆作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报告时指出,目前对官员的监督存在“五太”问题。刘锡荣总结为:“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党内监督实际上是以横向同级领导为主,纵向上级为辅。各级纪委都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主要是对同级党委负责。在这样的体制下,纪委很难有效地履行其监督同级党政组织和领导成员的职责,主要存在三项不足:
一是独立性差。《党章》第八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使得它很难独立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同级纪委的书记只是同级党委的常委,这实际上就使纪检委的监督权受制于党委的执行权。各级纪检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同级党委的意见起主导作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工作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上级纪委的领导,实际上主要是业务工作的指导,做什么事上级纪委可以安排,事怎么做却得听从同级党委的意见。当纪委对同级党委进行监督或调查时,实际上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监督主体受监督客体直接领导,前者又要担当起监督后者的重任。正是因为它没有相对独立的监督权,这种状态下的制约监督难以达到完全意义上的有效的制约,必然导致了各级纪委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特别是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的主要领导。
二是权威性弱。《党章》第八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按照这条规定,纪委本身所应具有的监督反腐败职能只是“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个配角。在这种监督体制下,纪委的双重领导难以落实,同级党委领导往往居于主导地位,由此导致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当纪委与党委意见不一致时,作出让步的往往是纪委。尽管党不断赋予地方纪委包括加强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在内的种种权力,然而,由于纪委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绝少有人敢于行使这些权力。现实中,对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作用的发挥如何,往往与党委一把手的素质有直接关系。
三是职能没有充分发挥。目前,虽然中央、省一级向有关部门派驻纪检组,但在市县一级,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负责人一般又是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成员。这两种角色,其实质就是被监督者的角色和监督者的角色。在监督机构依附于部门行政权力的情况下,由于利益机制的作用,大多数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倾向于站在部门利益的立场上,宁愿扮演“班子成员”的角色,而不愿充当监督者的角色,热衷于参与部门行政事务,有意无意地废弃纪检监察的职责。另外,一些部门把纪检监察岗位看作解决干部级别问题的的“阶梯”和“跳板”,致使不少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实际上成为一种摆设,无所作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直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作用的发挥。
二、改革完善纪检体制的思考
邓小平说过:“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纪检部门的监督是经常性的,它实质上是以权制权,是对领导权力的制约,对权力运行实行有权威、有力度的外部监督。按照现代领导科学理论,权力制约关系应该是横向的,各种权力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或同层次的,而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权力制约的关系是双向的,各种权力之间的限制与约束是双向的。为了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必须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执行等环节强化对权力的监督。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对于改变目前监督乏力的状况,将起到重要作用。
第一,改革现行的纪检领导体制,逐步实行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在现阶段,对党内纪检领导体制改革特别是如何处理党委与纪委的关系问题上,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垂直领导模式”。即各级纪委由上级纪委垂直领导,由中央纪委统一领导,与地方完全独立,就像银行、海关、国税、商检等系统一样。这种模式对加大地方纪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很大帮助,尤其是独立性将大大增强。对有的问题,同级纪委能够处理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可以及时报告给上级纪委,由上级纪委迅速做出处理。其不足是容易形成在同一个地方有两套党的系统并存的局面,违背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另外,由于完全实行垂直管理,纪委与同级党委之间呈完全分离的状态,这就使得党内决策执行权与监督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衡的关系难以形成,有可能使纪委的监督权得不到应有的外部制约,从而产生监督权失控的危险。
二是“平行模式”。即列宁最早创立的党内监督领导体制,将各级纪委与同级党委平行设置,都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各级纪委有权直接立案、直接处理违法乱纪案件;直接行使对下级党委不正确决定的否决权,包括可以对违法乱纪者采取停职反省等措施。纪委委员和党委委员之间不相互兼职,纪委和党委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把问题提交纪委和党委的联席会议或党的代表大会解决。这种模式同样可以加大纪委的主体地位和独立性,便于对党委的监督,但由于涉及到整个党的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实施的难度很大。
三是“新双重领导模式”。即从目前的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主要实行业务领导改为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地方党委领导为辅,特别是下级纪委的干部人事均由上级纪委提名和任命。这种模式不需要对党的领导体制作很大的改变和调整,可行性强,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纪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一改革对于加强纪委系统的垂直监督和对地方腐败问题的“垂直打击”力度,对于扭转地方纪委反腐力度疲弱的局面,是有积极作用的。在地方,可探索实行纪委书记上挂上一级纪委领导职务。如市纪委书记可挂省纪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可由市纪委常委兼任,解决对同级党委监督不力,特别是不便对党委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问题。
第二,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的领导体系。中央作出了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决策是非常正确的,这一做法可向市县一级推广。可先探索由同级纪委向市县部分重点部门派驻纪检组,加大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力度。也可试行分区派驻纪检组,将市县直属单位按工作性质和管理类别划分为几个区域,市县纪委在每个区域分别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组受派驻它的纪委垂直领导,人、才、物由派驻纪委集中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所属专区的纪检工作,代表纪委领导所属专区各部门和单位机关纪委(支部纪检员)的工作。同时,提升纪检组长地位,以便更好地了解所在部门行政业务工作,确保监督的有效性。上级纪委加强协调、调度、管理、考核、奖惩等,使部门纪检组充分履行和行使监督职能。
第三,要逐层建立巡视制度。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是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的新形式。巡视组到一个地方,可以找各个层次的干部谈话,可以召开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可以列席党内外各个层次的会议,可以调阅、复制各种文件资料,可以到各个地方、部门、单位实地考察,还可以进行暗访,拥有了解情况的各种必要手段。再加上巡视组在一个地区工作时间较长,可以更深入地了解问题、掌握丰富信息。
第四,尝试设立专门监督党委和纪委的监督委员会。党的十六大之后,一些地方为了破解“谁来监督党委和纪委”的难题,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2004年1月,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在党代表大会内设立了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受党代表大会委托,行使日常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对区委委员、区纪委委员执行上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代表大会决定的情况进行评议;组织对区委委员、区纪委委员履职的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对区委委员、区纪委委员的述职测评等。为了保证监督委员会能够独立履职,《中共雅安市雨城区代表大会工作办法》规定:监督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是在非两委委员的代表中选举产生;监督委员会可以采取检查、咨询、评议的方式执行监督职能;可以组织党代表大会对两委委员进行测评,若不称职票超过到会代表1/3,经区委常委会考核认定不称职的,该委员应主动提出辞职,或由全委会责令辞职;不称职票超过20%的委员,由监督委员会进行训诫谈话;连续两年不称职票超过20%的委员,由监督委员会向党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监督委员会的制度设计,是试图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对纪委的职能进行补充,但由于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的定位在党内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因此,监督委员会与纪委的职能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发生交叉重叠甚至冲突。不过,这一探索所体现出的“权力必须受到授权者监督”的理念还是值得肯定的。
第五,探索设立党内监督特派员。委派特派员的作法也可以引入到目前的党内监督体制中,以改善、加强对党委成员的监督,形成真正的权力制约。具体的作法可以这样:由中共中央委派若干位监督特派员,专门监督省部级党委、党组成员,再由省委、市委分别委派监督特派员专门监督所辖的市委、县委成员。监督特派员只对其委派机关负责。这样,由上一级监督特派员专门监督下一级党委成员尤其是常委会成员,纪检委则主要负责监督常委以下的党员干部。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监督特派员由于是上一级党委委派的,其权威自然比较充分,能够充分地开展监督工作;监督特派员没有与同级党委有太多的利益瓜葛,能够独立地行使职权;监督特派员专门监督下一级党委成员尤其是常委会成员,下一级纪检委则专门监督常委以下的党员干部,两者各负其责,这样,就可以避免监督主体受监督客体并向它负责的矛盾之处,将重点监督与普遍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能够最大限度地开展党内监督工作。
当然,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强化党内监督的同时,应该将党内监督与自下而上的民意监督、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综合起来加以考虑,正如吴官正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所指出的:“要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结合起来”,“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反腐倡廉,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形成惩恶扬善、祛邪扶正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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