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十一”放假的安排,在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连续5个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5日,即申报纳税期限为10日的顺延至10月17日,申报纳税期限为15的顺延至10月22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