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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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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关期限规定:
  1、自有房产、土地:根据市局规定,房产管理部门按月申报缴纳;企业和其他单位按季申报缴纳;个人按半年申报缴纳;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2、承租房产、土地:纳税资料提供时间为2008年4月1日至4月30日。
  3、核定征收期限:2008年5月底以前。
  二、承租房产、土地纳税人须提供资料:
  承租房产(土地)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发票各一份、出租人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可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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