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7年所得税汇缴申报时,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的鉴证报告,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一同报送。 2、2007年所得税汇缴申报时,所有查账征收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的要求,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的鉴证报告,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一同报送。 3、对汇缴过程涉及以下几种情形的,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单项的鉴证报告。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项鉴证报告不能代替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 一是纳税人发生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 二是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三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 四是企业发生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股权投资发生、持有、收回等环节的涉税事项; 五是房地产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 六是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准备金的提取与冲回事项; 七是本年度亏损额100万元以上企业; 八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 4、对出具鉴证报告的事务所的规定:汇缴、财产损失鉴证报告必须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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