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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黄岛分局“e税通”之促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宣传个人(含个体户)篇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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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条措施、全市领导干部会议精神及《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全市实际,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的税收优惠
1、居民销售或购买住房
个人转让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的,一年内又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以上执行期限为2008年11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按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个人所得税。
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一人,在出售一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住房租赁市场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4、残疾人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残疾人可减征的营业税每人每年不超过3.5万。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6、军转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个体户发展的税收优惠
7、个体工商户
适当调高营业税起征点。我市目前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将营业税的起征点再适当提高。
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收入5000元下的,根据其实际毛利扣除相关工资、费用后,对没有计税所得的,不再按其经营收入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8、老、幼年服务业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改造企业的税收优惠
9、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税收优惠
10、环境保护 生态建设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六、为纳税人提供更多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
11、提高办税效率
统一办税模式,推行一站、一窗、一桌全能为主要内容的“三个一”办税模式,把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实行“一站式”服务;整合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实行“一窗式”服务,同类涉税问题在一个窗口可以办理完毕,并延伸实现“一窗多能”或“一窗全能”服务;推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
12、税务登记工本费收费优惠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3、营造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
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持依法治税;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对税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廉政建设,对为税不廉侵占纳税人利益的各种行为,加大投诉受理和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的涉税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税务部门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各级地税机关及税务人员贯彻该实施意见不力的问题,均可拨打“12366-2”青岛地税纳税服务热线反映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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