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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冲减“投资收益”偷逃企业所得税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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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3月,青岛市地税局黄岛分局稽查局根据工作安排,对某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人员调取了该企业的账簿、凭证、报表以及发票存根等有关的纳税资料,在对该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审核过程中,检查人员通过对“投资收益”科目的初步检查,发现该企业有通过冲减“投资收益”偷逃企业所得税的嫌疑。
      (二)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该企业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注册资本4226万元,成立初期主要从事服装制造出口,2000年后逐步扩大经营范围延伸到房地产开发业。2005年度经营收入为21970576.69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为提高案件检查效率,在未调来账簿资料之前,检查人员就以联网数据为重点开始了外围调查。在从电脑中调阅该企业2005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检查人员发现《申报表》左侧“投资收益”栏的数字为-1197482.40元,该企业当年的营业利润为-1571138.48元,纳税调整增加额为1620689.34元,主要为超过计税工资限额发放的工资和超提的“三项费用”。正是由于“投资收益”栏的负数,造成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直接影响了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有鉴于此,检查人员决定把“投资收益”的检查作为重点。事实证明,这种思路不仅正确,而且正是检查迅速取得突破的关键,提高了检查效率,保证了检查效果。
        (二)检查具体方法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采取了调帐检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了该企业2005年度的账簿、凭证、发票、收款收据、会计报表、购房合同等涉税资料,采用了顺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检查伊始,对于投资收益出现的负数,检查人员以为是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检查人员遂将重点放在了计算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扣除的准确性上。事实上,在计算过程中,经过检查该企业的账簿,检查人员才得知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是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投资收益”栏的负数,正是三个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之和。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不能将被投资单位的亏损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损失,对会计上已作投资损失处理的,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而该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并未进行纳税调整,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395169.19元。针对上述情况,检查人员对该企业会计进行了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对此解释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由于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所以产生亏损后,在帐务处理上直接冲减了投资收益,并认为一切帐务都是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不存在错误。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问题已经基本查清,按照规定接下来检查人员据此制作有关文书,企业确认后按时补缴少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检查人员即可进行结案处理。但在事实认定上,企业会计和税务人员无法统一意见,企业财务人员坚持认为其一切帐务均是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的,没有做错,不应补税,更不应交罚款。鉴于企业财务人员与检查人员之间对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性应该如何处理在观念上的分歧,为了帮助企业树立正确观念,加强税法学习,避免以后再出差错,检查人员并没有简单地仅仅催促企业补税了事,而是耐心对企业财务人员讲明有关税收政策,同时通过管理员、管理处室负责人和该企业财务经理、企业负责人进行多方沟通和辅导。最后,在税务人员的耐心辅导和优质服务下,该企业对税法与会计制度在有关帐务处理上的差异表示认同,对税务机关贴心的人性化服务表示感谢,并心悦诚服地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过检查并核实,我们基本弄清了该企业的违法事实,主要是该企业当年对外投资三个企业均出现亏损,对外“长期投资”亏损合计1197482.4元,企业将此全部作为投资损失,直接在帐务上冲减了投资收益1197482.4元。在申报纳税时,企业未按税法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增处理,导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虚减1197482.4元,由此少缴企业所得税395169.19元。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检查人员对企业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检查人员责令企业补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95169.19元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还对其所偷企业所得税处以了1倍罚款。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经营活动呈多样化趋势,股权投资行为日益增加,征税环节的确定日趋复杂。虽然早在2000年国家局就曾专门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文件,对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在稽查中发现企业对于股权投资业务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等问题了解甚少,对税法和会计法在帐务处理上的差异性概念模糊。本案本不复杂,企业也并非恶意偷税,但其反映出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法知识的欠缺并由此对案件认定造成的困难很有典型性。
        (二)工作建议
        1、加强源头控管。股权投资、资产重组、资产转让等经济行为都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的变更,税务登记的变更环节涉及较多税种,应加强变更项目的延伸管理,特别要加强注册资本的变化、投资主体变更以及企业的迁移等事项的延伸管理。在所检查的企业中,涉及股权转让项目查补的税款,个人所得税少则几十万元,企业所得税少则几百万元。实际上纳税人股权转让等涉税事项税收控管较为简单,纳税人注册资本、投资主体变更皆需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建议管理员在企业变更税务登记前严格审核,提前介入,避免企业漏缴有关税款。
        2、加强政策辅导。在日常检查中,企业因不了解有关税收政策而造成的被动偷税现象并不少见,由此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形成风险,对企业形象和信誉也都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这种情况,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应定期开办有关税收政策辅导培训班或在有关媒体上刊发有关税收政策,或者由管理员根据情况组织分管户进行集中辅导,帮助企业了解有关税收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政策,避免出现被动偷税现象,规避税收风险。
        3、加大稽查力度。在今后的税收检查中,应该安排对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转让等新型经济行为进行重点检查。事实证明,企业通过改制、重组等机会偷逃税款的行为非常普遍,加大对这类经济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促进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风气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4、加强查前审核。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加强对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审核,无论是对税收征管还是税务稽查,都是十分重要的。检查前先对企业的有关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进行审核,不失为一条捷径。由于时间、精力有限,稽查部门不可能对每个企业都检查一遍,所以通过调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报表进行初步审核,再对有疑点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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