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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申请审批减免税进行公示的通告(2009年12月)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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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市李沧区39户个体工商户

申请审批减免税进行公示的通告

为更好地发挥税收减免税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量,推进依法治税,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申请审批减免税实行公开监督暂行办法》和《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对青岛市李沧区老孙家尊品海参店等39户个体工商户(其中再就业个体工商户37户、城镇退役士兵和军人随军家属个体工商户2户)申请审批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进行公示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4号文件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49号文件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减免税个体工商户名单(见附表)

社会各界对公示的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认为有问题的,或对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审批办理减免税认为有问题的,可于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我地方税务机关举报(要求具体说明存在的问题)。

举报电话:84621069 84621062

举报地址:青岛市永平路23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李沧分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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