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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十三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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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某游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于2005年11月67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8年7月1日换发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为309万元。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橡皮游艇、玻璃钢游艇及部件、游艇拖车的生产销售;救生衣、游艇配件及原材料、玻璃钢原材料、游艇拖车配件及原材料的销售;货物进出口。该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应用手工记帐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管理。     
  根据税收专项检查的要求,我局于2010年5月4日对其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地方税收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2007年该单位实现营业收入1756344.47元,利润-521329.13元,年纳地方税额11055.55元。2008年该单位实现营业收入4696255.93元,利润-746812.24元,年纳地方税额62507.00元;2009年该单位实现营业收入 5031915.47元,利润 -587896.08元,年纳地方税额125144.58元。
  一、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
  该单位2007年9月份拥有应税一级土地9928.00平方米,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2007年10-12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172号)规定,该单位应缴纳2007年10-12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9928.00×6÷12×3=14892.00元,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392.00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500.00元。
  二、涉税违法问题的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未申报缴纳的2007年10-12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4500.00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该单位未申报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4500.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未申报缴纳2007年10-12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4500.00元的行为,决定处以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250.00元。
  上述违法问题处理及处罚意见:我局责令该单位补缴其应缴而未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4500.00元及滞纳金,并对应缴未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250.00元。我局已于2010年5月17日和5月21日分别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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