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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十一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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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系一有限责任公司,主营范围:铁塔、钢结构制造、安装。电话:87270731; 2008年实现收入总额226011425.33元,利润总额1316879.75元,应纳税所得额1761621.91元。该企业属查账征收企业。        
  我局根据工作安排,于2009年10月15日至2009年10月20日对该单位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
  1、印花税
  该单位2008年8月签订借款合同1份,金额120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2、企业所得税
  该单位2008年12月2-95号凭证记载直接捐赠款项10000.00元,已列入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月5-56号凭证用不合法凭据列支财务费用36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该单位2008年12月销售废钢,取得价款80193.50元未做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193.50/(1+17%)=68541.45元。
  违法行为定性:
  1、该单位2008年存在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印花税行为。2、该单位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属偷
  税行为。
  二、涉税违法问题的处理:
  1、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该单位应按“借款合同”补缴2008年11月印花税60.00元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三、四条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4541.45元,查补的印花税60.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8620.36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的税款自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违法事实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印花税行为处以应补税款一倍罚款: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偷税行为处以应补税款一倍的罚款:28620.36元。
  上述违法事实处理、处罚意见,我局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09年11月2日进行了实地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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