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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八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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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800000.00美元,属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高档建筑五金件,汽车、摩托车用铸锻毛坯件及其它精密铸造件的生产、加工;汽车关键零部件: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的制造。(产品70%外销);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根据税收专项检查的要求,我局于2009年7月23日对其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地方税收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105732404.37元,主营业务成本93792617.93元,利润总额3672606.18元, 净利润2749276.05元;2008年主营业务收入87516351.64元,主营业务成本76076054.11元,利润总额3212155.83元, 净利润2240757.04元,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进行征收管理。
  一、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
  1、城市房地产税
  该单位2007年3月份完工投入使用的仓库,价值320845.40元,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2007年4月至2008年12月份城市房地产税。
  2、印花税
  该单位印花税实行双定征收管理方式,其中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当年度销售收入100%的比例进行核定。
  2007年度销售收入105732404.37元,已按105461247.26元,申报缴纳了购销合同印花税,其余未申报缴纳。2008年度销售收入87516351.64元,已按87505711.66元,申报缴纳了购销合同印花税,其余未申报缴纳。
  3、发票问题
  该单位2007年2月28日1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中以假发票列支交际应酬费2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二、涉税违法问题的处理
  1、城市房地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07年4-12月份城市房地产税2021.33元;2008年1-12月份城市房地产税2695.10元,合计4716.33元。
  2、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07年1-12月份购销合同印花税81.35元、2008年1-12月份购销合同印花税3.19元,合计84.5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单位查补的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的行为,决定分别处以应补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358.16元、42.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决定处以罚款1000.00元。
  上述违法问题处理及处罚意见:我局责令该企业补缴其应缴而未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4716.33元、印花税84.54及滞纳金,并对应缴未缴房地产税、印花税分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358.16元、42.27元,对发票违章处以罚款1000.00元,共计罚款3400.43元。我局已于2009年7月29日和8月7日分别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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