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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公告五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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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经营范围: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该公司2007年销售收入19767215.34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06811.11元。2008年销售收入16500657.06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54857.55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8714.39元。
  我局根据工作安排,于2009年6月9日至2009年6月19日对该单位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涉税情况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
  一、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
  (一)2007年
  1、印花税
  (1)2007年1月,取得保险合同2份,保险费金额分别为8304.08元、3390.00元;8月,取得保险合同2份,保险费金额分别为2715.62元、1071.00元,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2007年6月,取得土地出让合同1份,合同金额为2889462.00元;取得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份,合同金额为9700000.00元,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3)2007年7月,取得借款合同1份,金额为900000.00元;8月,取得借款合同1份,金额为2000000.00元;10月,取得借款合同1份,金额为4500000.00元,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2、车船税
  2007年度2辆小型客车未申报缴纳车船税,货车1辆自重2.595吨,城阳区养路费征稽办公室已代征车船税90.00元,未足额申报缴纳车船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7年6月,征用土地30544.00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为9286.00平方米,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4、房产税:
  一楼房价值2000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厂内路面排水沟40765.00元、大门7992.79元和硬化地面46371.00元多申报缴纳房产税。
  5、2007年1月,支付2006年12月工资163199.00元,2007年他人工资31200.00元,列支不合法凭证支出3078.00元, 将借款建造厂房利息58266.00元计入财务费用,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21194.67元。
  (二)2008年
  1、印花税
  2008年4月,取得借款合同1份,金额为3000000.00元;5月,取得借款合同1份,金额为6000000.00元;7月,取得借款合同1份,金额为900000.00元,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2008年5月,签订加工合同1份,暂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待每月结算时按实际计税金额和适应税率计税,5月至12月分别取得加工费收入55297.89元、277291.67元、438700.67元、424498.84元、691217.16元、61799.76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7年6月,征用土地30544.00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为9286.00平方米,未申报缴纳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产税
  一楼房价值2000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厂内路面排水沟40765.00元、大门7992.79元和硬化地面46371.00元多申报缴纳房产税。
  4、企业所得税
  2008年度支付他人工资31600.00元, 2007年12月购入车1辆,买价39000.00元,按照180000.00元计入固定资产,2008年多提折旧27354.00元,多弥补2007年度亏损106811.11元,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40853.72元。
   二、违法行为定性:
  1、该单位少缴车船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属于”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2、该单位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三、涉税违法问题的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规定,补征200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63774.00元、200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55406.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补征2007年“借款合同”税目印花税370.00元、“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印花税15.50元、“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印花税1444.70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印花税2910.00元,补征2008年 “借款合同”税目印花税495.00元、“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印花税974.3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之规定,补征车船税1038.00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补征2007年房产税880.92元、2008年房产税880.92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补征2007年企业所得税21194.67元、2008年企业所得税40853.72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以上税款自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违法事实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未缴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少缴房产税和车船税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上述违章或违法事实处理、处罚意见,我局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进行了实地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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