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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审核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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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73号文件的规定:纳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受理和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向发票管理岗传递,并出具加盖税务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发票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实审批后,将签署的审批意见、制作的《批准税务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政许可决定书》以及相关资料,传递给纳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厅自收到审批资料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纳税人凭《受理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领取不同结果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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