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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核定用量发售发票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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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青地税征函〔2003〕20号文件的规定:发票发售窗口在向纳税人出售发票时,根据认定的发售数量,每次只能向其供应一个月的发票用量,对超过核定用量发售发票的,必须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对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向其出售发票时,每月最多只能按其核定的计税依据提供发票使用量,对超定额20%以内购领发票的纳税人除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发售并按规定征收税款外,应将相关信息反馈管理部门;对超定额20%以上购领发票的,除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外,还应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其领购的发票是否与其经营规模相符,否则不予出售发票。同时,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发票发售及纳税人领购发票情况进行监控,对超定额发售发票或使用发票数量较大的,应重点检查,防止转借、转售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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