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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有何时限规定,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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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视不同情况区别办理。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①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③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④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①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②变更税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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