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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暂停营业期满,应否办理复业登记?如停业期满未能恢复营业,该怎么办?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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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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