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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公告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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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对清明节休假的安排,4月4日清明节休假,4月5日、6日公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申报期为10天的,顺延到4月15日,申报期为15日的,顺延到4月18日。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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