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7年度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范围 所有已认定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二、年审的时间 2008年1月7日至1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08年1月2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2008年1月31日前审核完毕。 三、年审的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2.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3.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 四、年审的程序 (一)自开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或自行到我局网站(www.qdds.netnet)通知公告栏目下载《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审表》),纳税人填写盖章后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簿》原件到税务机关审核。为简化手续、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机关仅留存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机关应对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二)主管地税机关接到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的《年审表》及有关资料后应重新进行审核,并逐级签署审核意见。 四、年审执行标准及有关问题处理 (一)对年审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年审合格,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二)对年审发现存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自开票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清缴货物运输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附件:《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青岛市地税局
2008年1月7日
年审申请审核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