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494户纳税人(具体名单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qdds.net和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2007年12月份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限于2008年2月1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不改正的,地税机关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理,对纳税人处以2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下罚款,并将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通告不服,纳税人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07年12月份市局汇总非正常户嫌疑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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